宁夏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宁大校发〔2017〕4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简称《42号令》)精神,规范我校国际学生招收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的招收和培养管理工作坚持适度扩招、保证质量原则,缩小中外学生管理差异,逐步实现趋同化管理、教育和引导。国际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要纳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体系统筹考虑。学校设立“宁夏大学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统筹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工作。
第三条 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各培养单位按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好培养工作。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负责与国家和地方及学校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的对接联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指在校正式注册的长、短期外国国籍学生,包括在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进修生、普通语言生和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精神,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第七条 国际学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程序如下:
(一)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宁夏大学来华留学奖学金生招生简章》《宁夏大学专业目录汇总表》实施招生。同时,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奖学金生。
(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接收各类奖学金生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领导小组召集各培养单位研究确定拟录取名单。国际教育学院核发国际学生入学通知,办理录取等相关手续。
(三)汉语进修生和普通语言生的招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确定,其它专业进修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接收申请材料,报各培养单位确定录取名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来华手续。
(四)报到工作结束后,国际教育学院将录取名单报送至校长办公室、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和各培养单位。
第三章 培 养
第八条 国际学生本科生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全日制人才培养方案统一进行培养,学生按照培养单位教学计划参加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核。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注册、学籍异动。各培养单位负责提出国际学生毕(结、肄)业及学位授予初审意见。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毕(结、肄)业和学位终审工作。
各培养单位要按照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实施管理。研究生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全日制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统一进行培养。各培养单位应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导师做好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作为我校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的必修课。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学生可以免修课程(外语、计算机、体育、政治理论等)、转专业。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单位负责办理学历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等学籍异动事宜。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如变更学籍,需由国际教育学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来华事务部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是我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者,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宁夏大学学生手册》和《宁夏大学留学生手册》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入学注册登记、居留许可及校内一卡通、学生证等的办理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离校情况国际教育学院要报送辖区派出所。对签证或居留许可异常状态的学生要逐一核实,统计名单,并向市出入境管理局通报。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环境。
第十八条 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公寓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后勤集团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居住,有特殊原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及时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档 案
第二十一条 学籍档案是国际学生在校学习的原始资料,是国际学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各培养单位要做好国际学生学籍档案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国际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各培养单位管理。学生离校后,档案由各培养单位负责整理,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国际教育学院保存。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国际学生信息共享工作。
第六章 安 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国际学生,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做好国际学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学生家属(监护人)、公安部门、学生所属国使领馆通报情况。
第七章 经费和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奖学金生的培养经费分别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孔子学院总部、自治区教育厅划拨至学校。宁夏大学奖学金生经费由学校筹措。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各类奖学金评审、管理和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宁夏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划财务处按照各培养单位实际录取的学生数将国际学生培养费划拨至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各培养单位经费的划拨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公布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42号令》及我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