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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办法
来源:  时间:2016/07/01 11:00:02  查看次数:

为加强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提高奖学金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教学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在我院就读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1.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参加并通过每年一次的奖学金年度评审,才能继续享受奖学金待遇。年度评审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及奖惩情况等。

2.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一般在4月下旬开始。申请下一年度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到我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认真逐项填写后按时交回我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

①因考试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②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③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4.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

①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②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

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全额奖学金生的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

1.免学费;

2.免住宿费;

3.奖学金生活费:

①标准为(人民币/月):

a. 本科生和汉语言进修生:1,400元人民币/月

b.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1,700元人民币/月

c.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行生:2,000元人民币/月

②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按月发放。

a.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

b.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c.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

d.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生活费:

A.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学期注册,将取消当月的生活费;

B.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部分生活费的处理;

a.每月累积旷课或连续旷课达1/3以上(含1/3)的,扣除当月生活费的1/2;

b.每月累积旷课或连续旷课达2/3以上(含2/3)的,扣除当月生活费;

C.对于非健康原因请假的留学生,视请假时间给予扣除部分生活费的处理,特殊情况(因病请假,须出示三甲医院证明)除外;

a.请假时间每月累积或连续请假达1/3以上(含1/3)的,扣除当月生活费的1/4;

b.请假时间每月累积或连续请假2/3以上(含2/3)的,扣除当月生活费的1/3;

c.请假时间为一个月的,扣除当月生活费;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建议其休学。

4.教材费:奖学金所包括的教材费指必修课的任课教师指定的基本教材费;

5.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6.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须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

7.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

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5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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