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规范留学生的请假行为,保障留学生教育教学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做到不请假、不缺课。
二、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应按如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事假三天以内者,需向学院主管老师说明请假理由,递交请假条,获准后由主管老师通知任课教师;
(二)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者,需向院主管老师说明请假理由并办理请假手续,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主管老师通知任课教师。
四、学生因病需请假时,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病假三天以内者,需向学院主管老师递交请假条,由主管老师通告任课教师。
(二)病假三天以上(含三天)者,需向学院主管老师提供医院(诊所除外)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主管老师通知任课教师。
五、学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请假外出银川市或出境者,必须写清楚出行路线、乘车工具、外出返回时间、联系方式及事由。
七、特殊情况下,因故不能事前请假,必须电话告知学院主管老师,说明理由,回校后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八、学生请假期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返校时,应说明事由并申请续假。不续假者以旷课处理。
九、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处理。
十、凡是利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离开学校外出者,需向主管老师及主管院领导报告并说明外出事由及去向,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离校。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