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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9/06/08 09:09:20  查看次数:


 

宁夏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宁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一)我校每年分为春、秋两个学期,学历生新生一律从秋季学期注册学籍。留学生应该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二)留学生报到时需持《宁夏大学录取通知书》、护照、52寸照片、21寸照片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学科研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对临时患有疾病短期内不能报到的新生,经所在国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三)留学生报到后,需进行身体检查者,检查合格准予留学,取得学籍。如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诊断,不能继续留在中国学习,建议回国治疗。回国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四)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入学与注册,参照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一)进修生学习年限不受限制。

(二)本科生学制四年,最高修业年限六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最高修业年限七年;

(三)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七年。

(五)学历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学生延期毕业,但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最高修业年限。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进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只有参加课程的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本科课程及格标准为60分(含60分)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及格标准为75分(含75分)以上;研究生非学位课程及格标准为60分(含60分)以上。

(三)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于考试一周前向开课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留学生无故不参加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所修课程如果属于必修课,则该门课程应重修。

四、课程修读

(一)留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研究生课程修读计划依据培养方案与导师协商制定,填写宁夏大学外国留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及教学计划一览表,并送专业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存档。所修各类性质的课程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二)免修。留学生事先在本国高校学过并取得过学分的专业课程,可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所在开课单位提出免修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备案;本科学生培养方案中的通识教育课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可在入学时向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开课单位提出免修书面申请,经相关主管领导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备案。

(三)补考与重修。留学生因故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无故不参加考试者除外),补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补考者,必修课须重修,选修课应重修或重选。符合补考条件或取得重修资格的留学生,应根据开课单位的教学安排,及时参加补考、重修和重修考试。

(四)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后需参加重修。

五、学分与学分绩点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类型课程学分数要求。学院应帮助留学生及时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和各种类别课程应修学分数的相关要求。

(二)平均学分绩点是评定一个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是学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主要依据,也是评定奖学金、优秀留学生、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

六、转专业与转学

(一)留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留学生转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确有专长,转入其他院校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留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均需在二年级以前办理。

(三)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留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1.校内转专业:本科生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宁夏大学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由专业所在院系签字同意后,提交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宁夏大学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由研究生导师及培养院系签字同意后,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转学:我校留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的,在其本人已经联系好转入院校的前提下,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同意转学。其他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院校发函与我校联系,并将有关材料(转学申请表、所学课程成绩单、转出院校鉴定、体检表)交我院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4.凡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原专业或拟转入专业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划入拟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考或重修;拟转入转业已开设的专业课程学生需要补修。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留学生凡未批准转专业、转学和办理手续前,必须参加原班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七、休学和复学

(一)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有相关医院诊断书)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病请假天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留学生休学须填写《宁夏大学留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和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同意,由国际教育学院教科办发给休学证明书(一式四份,教务处/导师、专业所在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休学,病情严重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留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开始或中间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本学期计算;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下学期计算,但学生必须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核及其他教学活动,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者除外。

(三)留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学生应持《宁夏大学留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及休学证明书向国际教育学院和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相关学院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留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3.留学生申请复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返校住宿、上课。

4.复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四)退学

 退学警示。留学生一学年未取得应修课程的学分接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或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宁夏大学校纪校规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对其发出书面“退学警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连续两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

2.累计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达到应修学分的60%(含60%)以上者;

3.休学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后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国际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留学基金委。

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肄业证书。

3.被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休学、复学、退学,参照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

八、毕业与学位

(一)留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宁夏大学授予毕业证书。

(二)本科生符合毕业条件,并且满足《宁夏大学攻读学士学位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四)本科生修业满4年(建筑学专业5年),研究生修业满3年,不符合毕业条件,本人又不愿意继续在校学习的,按暂缓毕业或推迟论文答辩处理,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参加重修考试或论文答辩,补足学分者,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不符合毕业条件或暂缓毕业未补足学分者,学校将不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均做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五)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注册。

(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一)本规定未提及的部分,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宁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补充。

(二)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自201891日起执行。

(三)原相关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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