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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来源:  时间:2016/07/01 10:58:16  查看次数:

为加强国际文化交流,进一步发展我院的留学生教育事业,规范我院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促进留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外国留学生守则

(一)遵守中国政府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留学生的一切活动应以致力于学习和友好交往为目的。任何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

(四)禁止在网络和校园散发、传播、张贴和展览宣传品,不传教。

(五)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其他国家同学的风俗习惯。

(六)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同学间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七)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八)留学生不得做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情。不得在校内外兼职和打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凡应聘者须事先向学院报告并得到许可。

二、入学、注册和学习

(一)经我校录取的留学生新生,应持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JW201表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表,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无故逾期不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注册时,交2寸正面免冠照片5张(白底),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填写《留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

(二)学期开学时,在校生须按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

(三)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我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好注册手续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到学习所在学院办理相关入院手续。

(四)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学生证和图书证。学生证由我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进行编号后,报学校办公室统一制作。图书证的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图书馆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学生证、图书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毕业或离校时将证件交回。

(五)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六)留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学习结束时发给相应的学习证书。

1、研究生和本科生修业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

2、汉语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发给结业证书,不授予学位。

3、中途辍学者,须填写宁夏大学外国留学生(非学历)终止进修申请表,为其提供学习证明、证明在我院学习或进修的专业及时间。

三、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

(一)留学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新生须在到校后3天内,到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的相关事宜。

(二)新生入学两周内,由学院统一安排到公安部门指定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若在入境前三个月内已接受健康检查的,可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立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健康证明记录,并到中国驻外领使馆认证。

(三)留学期间,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等,须提前15天将相关资料送至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并提出申请,以便办理延期手续。到期不提供材料者,造成非法居留,后果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签证过期一天罚款人民币500元)。

(四)办理居留许可、签证的延期、变更手续,按公安局规定交费,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五)当延期签证的手续结束,从公安局拿到护照后,应在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再次申请临时住宿登记

(六)学生各类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如果丢失护照、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与所在国使馆联系,提出护照申请,在取得新护照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居留许可和签证,费用自理。并向学院报备。

(七)违反校纪校规,取消学籍者,15日之内取消其居留许可或签证。若15天时间不足,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提出为期一个月的旅游签证申请。

四、离校

(一)本科生(国际教育学院除外)、研究生的离校手续,按照教务处、研究生院的规定办理,结业留学生须填写宁夏大学外国留学生(非学历)离校手续清单。

(二)留学生离校时,须及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包括:在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注销、退还饭卡及退宿舍手续;在校图书馆办理图书证注销手续;在学院办公室办理资料室学习资料退还等手续。已办毕业离校手续的清单是学生向学院领取成绩单和证书的凭证。

(三)留学生毕业、结业、退学在办理离校手续后的两周内离校,同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院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五、考勤考核

(一)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二)留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有事有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三)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者,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以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后需要参加重修。

3、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不能补考,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但成绩最高只能记载为60分;对于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语言进修生,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六、奖励与处分

(一)对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或有其它突出表现的留学生,根据我校有关规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性骚扰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七、费用

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缴纳:

(一)报名费:400元。

(二)学费(奖学金生除外):汉语进修生10000元/每人每年、本科生12800元/每人每年、研究生16000元/每人每年。

(三)住宿费(奖学金生除外):留学生公寓两人间6000元/每人每年、两人间(包房)10800元/每人每年;侨心公寓两人间3000元/每人每年、两人间(包房)6000元/每人每年。

八、缴费

(一)非学历生须一次性交纳一学期或一学年学费或住宿费。

(二)9月份入学的各类学历生新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一次性交纳一学年学费。

(三)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截止日期:自开学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缴费后方能注册并办理相关签证申请)。

(四)若有特殊情况需缓交学费者,需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缓交书面申请,自报到日期起一个月内未交纳学费者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五)缴费以人民币结算。

九、退费

(一)注册前办理退学手续的,退还下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注册开始30天内(含第30天)办理退学手续的,退还50%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注册开始30天后办理退学手续的,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二)凡提出退费者,需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及交回原始发票,否则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三)中途转学或违反校纪校规,取消学籍者,本学期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四)报名费不予退还。

(五)退费以人民币结算。

十、宿舍管理

(一)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内公寓住宿。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二)凡毕业、结业留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逾期不再为其提供住宿。

(三)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调换或留宿他人。

(四)遵守防火规则,严防火灾,安全使用电器。

(五)保持室内外清洁,不得向窗外投弃物品;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十一、附则

(一)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操作。

(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本条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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